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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如何更给力

时间:2017-10-26 16:53:16
摘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作者的智力成果。

 【法眼观天下】  

  光明日报记者 殷泓

  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我国于1994年开始启动著作权登记工作,2013年,我国全年著作权登记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16年突破200万件。

著作权保护,如何更给力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著作权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维护权利人权利,鼓励创造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国家版权局局长聂辰席指出。

  然而,伴随着创作数量的不断攀升,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不少权利人感叹,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技术的日新月异,著作权法已经不能完全保障其合法权益了,亟待修改。

  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先后赴广东、福建、青海、北京、上海5个省(市)进行检查。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如何?执法检查发现了哪些问题?著作权法应着重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著作权保护,如何更给力

  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12月,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被判停播,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图为案件一审时琼瑶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展示原著小说。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1.尊重原创意识薄弱,网络空间成侵权重灾区

  2017年5月27日,《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一纸诉状,将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告到法院,北京海淀法院随即受理了这起案件。

  原来,今年4月,李春利发现网上有署名“作词:李东生”的歌曲视频,曲子是大家熟悉的《烛光里的妈妈》的旋律,而歌词与李春利创作的歌词极其相似,但有多处明显修改,如把“噢妈妈,相信我,女儿自有女儿的报答”篡改为“噢妈妈,祝福您,在天国安享幸福年华”。

  “当我们与对方沟通,希望对方删除侵权链接时,他们居然回复说,歌曲应当是共享的,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做侵犯了李春利的著作权。”代理律师陆军杰无奈地对记者说。

  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屡发生。聂辰席指出,由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起步晚、起点低,目前著作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完全适应,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使用者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尊重原创,随意窃取他人的智力成果。仍有部分社会公众希望免费获得音乐、电影、软件、美术等作品。全社会尊重著作权、尊重创造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形成。

  据统计,2005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6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362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超过4.7亿件。

  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也日益成为侵权重灾区。自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连续12年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2016年,工信部等部门共处置违法违规网站3332个,其中,查处涉及侵权盗版、非法视频的违法网站358个。而新浪每月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侵权微博数量则多达20000余篇。

  于2008年9月在北京成立的掌阅科技,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移动阅读分发平台,拥有几十万册的电子图书供用户阅读分享。执法检查组在掌阅科技了解到,网络时代让阅读更加便捷、更加丰富,但同时也让侵权更加普遍,他们每天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

  2017年2月22日,掌阅科技工作人员在网上书城中发现,有用户在付费下载小说《诸天至尊》的评论中表示可以从两个知名搜索引擎中免费阅读《诸天至尊》的更新。掌阅科技法务工作人员立即向这两个平台发函,要求配合删除侵权链接。这次维权共删除侵权链接162条,关停侵权贴吧1个。

  “大多数情况下,网络平台对我们的维权请求还是比较配合的,但仅限于被动配合,很多侵权链接今天删了,过两天又死灰复燃,我们就只能不停发函要求删除链接,非常耗费精力。希望网络平台在保护著作权方面能更多地主动作为。”掌阅科技法务负责人吴迪对记者说。

  2.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远高于赔偿数额

  2015年9月25日,导演徐峥继《泰囧》后打磨3年推出新作《港冏》。然而,影片上映第一天就遭遇网络盗版。

  “港囧从首映之日便获得观众非常好的口碑评价,而网络盗版资源也于首映日之后大量出现。我们的监测数据显示,9月27日至10月1日期间,盗版链接呈现爆发增长趋势。”北京冠勇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冠勇向执法检查组介绍说,因好口碑造成的盗版资源泛滥,给影片院线票房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

  记者了解到,尽管各方付出了很大努力,文化企业还是普遍反映,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侵权成本低,举证和维权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远高于赔偿数额。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上限与经济发展水平、著作权市场价值明显不相称,在审理的案件中,影视制作公司、大型视频网站等都曾提出部分作品制作成本巨大,版权费昂贵,希望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向执法检查组表示。

  实际上,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和鼓励原创,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遏制侵权蔓延的有效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各级法院在著作权刑事保护上严格执行罚金刑,在民事保护上不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积极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如在琼瑶于正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在证据明显可以证明损失大于5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的情况下,酌定赔偿500万元。

  “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将侵权赔偿标准至少提高到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宿迟同时建议,针对盗版蔓延的情况,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实际损失的2至5倍确定赔偿额。对于屡禁不止、大规模、重复侵权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考虑适用市场退出或一定期限内的市场禁入机制。

  3.加快著作权法修法进度,重视互联网领域著作权立法

  实际上,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要求修订著作权法的呼声不断。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就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全社会对著作权法修订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收到正式意见1560多份。修法还引起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广泛关注。

  此次征求意见,被很多人视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进入实质阶段。然而,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国家版权局一度表示将根据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争取在同年5月底前完成修改并将再次征求意见。同年7月,国家版权局就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自此以后,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再无最新消息。

  此次执法检查中,希望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建议被反复提及。

  “加快修法进程,适应科技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为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吴冠勇向执法检查组建议。

  聂辰席也建议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健全著作权权利体系、权利归属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网络环境下确权授权和交易规则,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顶层设计,加强著作权法与我国已加入国际条约的衔接。此外,还应适时启动著作权法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当向互联网领域倾注更多关注,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减少著作权类争议发生的数量。”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陈华指出,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著作权使用的有限性、有偿性,是一对矛盾,需要国家通过统一立法予以调整。而且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领域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调整完善,也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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